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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全面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8-07-24 09:18  

    2018年3月20日,德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德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德政字〔2018〕8号),我市全面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将形成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的调查数据。

    通知明确了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时间、目标、任务和要求,成立德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中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通知印发以来,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土地调查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一、组织动员培训。市土地调查办人员参加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举办的第三次土地调查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学习最新工作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召开会议,对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培训。

    二、精心编制方案。根据国家土地调查办《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省土地调查办《山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等文件,编制印发了《德州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对调查的工作任务、技术方法和组织实施等进行了具体安排,指导市、县两级工作的开展。

    三、确定调查界线。按照上级要求,安排各县(市、区)开展调查界线划定工作,同各级民政部门对接,收集原调查界线同行政界线存在差异情况。以最新的行政区划为基础,确定县、乡、村各级土地调查界线。

    四、开展先行工作。印发文件,组织市、县两级先行开展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在已有地籍调查、不动产统一登记成果基础上,开展市中心城区不动产权籍补充调查和补充测绘工作,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为城镇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提供重要的基础数据。

    下一步,市土地调查办将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土地调查办的领导下,精心组织,科学实施,完成第三次土地调查各项任务,查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服务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土地调查任务

    第三次土地调查主要任务是在全市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省级调查要求,采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分类》,利用遥感、测绘、地理信息、互联网等技术,统筹利用现有资料,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查清全市各类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状况,全面掌握全市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工矿仓储、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地类分布及利用状况;开展耕地细化调查、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等专项调查与评价;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市、县两级的集影像、地类、范围、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完善各级互联共享的网络化管理系统;健全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依托全天候、全覆盖遥感监测,创新土地调查快速更新机制。

    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我市调查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土地调查目的与意义

    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调查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东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鲁政发〔2018〕1号)部署开展的,目的在于全面掌握翔实的土地利用基础数据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空间规划编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宏观调控、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和统一确权登记、用途管制等各项工作的需要,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奠定基础。通过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和数据共享应用平台,实现土地调查成果的共享与应用,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

    随着我市推进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新旧动能转换、生态文明建设和自然资源体制改革等工作不断深入推进,这些都对土地基础数据提出了更高、更精、更准的需求。开展第三次土地调查,对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国土资源管理精准化水平,支撑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调查历史

    2008年颁布实施的《土地调查条例》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第一次土地调查数据成果统一到了1996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第二次土地调查以200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

    (一)第一次土地调查。1984年5月16日,国务院印发国发〔1984〕70 号文件,批转农牧渔业部、国家计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工作的报告》,决定全面查清我国土地的类型、数量、分布、利用状况,为编制国民经济计划、制定有关政策、依法全面管理土地提供科学依据。 1996年底,经过全国50多万专业人员的全手工作业、全野外实地调查,第一次土地调查基本完成。 1999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正式发布《关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二)第二次土地调查。 2006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正式印发,决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本次调查首次采用了覆盖全国的卫星遥感影像,工作效率有较大提高,2009年上半年就完成调查工作,历时2年。2013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主要数据成果的公报》。

    (三)第三次土地调查。 2017年10月8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拉开了第三次土地调查帷幕,要求全面查清全国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

土地调查具体内容

    (一)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包括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市、建制镇、村庄内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

    (二)土地权属调查。结合国家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将城镇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外已完成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成果落实在土地调查成果中,对发生变化的开展补充调查。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进一步摸清土地权属争议状况,建立专题土地权属争议管理图层。

    (三)专项用地调查与评价。包括耕地细化调查与标注、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调查、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和耕地分等定级调查评价、城市开发边界内土地利用调查、开发区内土地利用调查、自然保护区内土地利用调查、耕地后备资源调查成果更新、采煤塌陷地调查成果更新、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更新9项内容。

    (四)土地利用数据库建设。建立市县两级土地调查及专项数据库,建设两级土地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和分析共享服务平台。

    (五)成果汇总 。逐级汇总各级行政区划内的城镇和农村各类土地利用数据及专题数据,编制各级第三次土地调查分析报告,制作系列数据成果及编制各种专题图件。


编辑:张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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