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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避免一房二卖

2021-09-15 12:54  

在预售交易模式下,房产买卖需要购房者先付款,等房子建成后再交付,若开发商将已售房子再次出售或抵押,购房者利益往往难以维护。为保障房屋所有权,《民法典》设立了“预告登记”制度。

现实案例 群众预付一半房款,与售楼方约定办理“预告登记”

近日,王女士看中一套房产,跟开发商约定先付一半房款,等全部付完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但这套房产在市场上十分抢手,而她短时间内又没有办法筹足全款购买,她担心筹款期间开发商会把房子卖给全款购买的人。

为打消疑虑,在法律工作者的指引下,王女士和卖方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然后再办理房产转移登记。如果没有王女士的同意,开发商不能“一房二卖”,也无法办理转移登记。

解读 可将“预告登记”条款约定在购房合同

据了解,“预告登记”是指为了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物权的顺位请求权等而进行的提前登记。

“预告登记”的对象仅限于不动产的买卖和抵押,并且需要依照法定程序申请。购房者需要与开发商将“预告登记”的条款约定在购房合同中,并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申请人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如果没有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预告登记”自此失效。 (记者董建新整理)

法条

《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21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222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编辑:李根